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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0-08-24 0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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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鄂减负[20101

 

关于印发《湖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工信部等13部委《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全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治理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的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一是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检验检疫局、省纠风办)。

 

二是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检验检疫局、省纠风办)。

 

三是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部门收费(主要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二是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三是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四是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五是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检验检疫局)。

 

(三)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

 

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国际金融?;母飨罨萜笳叽胧?,各市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对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未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

 

(四)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

 

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快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的审计制度,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治理机制(责任单位:省纠风办、省经信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7月开始,到20101130日前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8月中旬)

 

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13部委《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于8月中旬前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工作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自查自纠(8月底)

 

各市州要按照工作方案,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梳理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纠正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负担较重企业的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和根源分析,建立相关制度,并认真填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于8月底以前报送省减负办。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检查整改(9-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重点对本地区、本系统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省减负领导小组在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10月下旬组织抽查。省经信委、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都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企业负担举报电话,方便企业反映负担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对企业投诉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其中严重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总结报告(11月底)

 

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11月上旬报送省减负办。省减负办在汇总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应对国际金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及时成立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切实抓好企业减负专项治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处室,把工作落到实处。省经信委要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和情况通报等组织工作。

 

(三)注重协调配合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责任制度。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研究解决企业减负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省经信委要在委网站增设企业减负专项治理工作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企业减负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联系人:罗志强  电话:02787235842

 

    王战军  电话:02787238758

 

传 真:02787235842

 

    邮 箱:hbjwjfb@163.com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清理涉企
行政事业性
收费情况

清理规范涉企
经营服务性
收费情况

清理取消各种摊派、赞助、捐赠等情况

治理行业协会
及收费情况

整顿中介机构
及收费情况

加强涉企收费
制度建设情况

开展专项治理
检查工作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企业减负宣传
工作情况

取消
项目
数量

降标
项目
数量

涉及
金额

取消
项目
数量

降标
项目
数量

涉及
金额

取消
项目
数量

涉及
金额


行政
机构
分开
数量

取消
强制
服务
项目
数量

涉及
金额


行政
机构
分开
数量

取消
强制
服务
项目
数量

涉及
金额

新建
制度文件
数量

名称
及文号

检查
内容


查究
案件
数量

处理
人数

涉及
金额

在有关新闻媒体
上发布的消息、
评论、文稿、
曝光件数

 

 

 

 

 

 

 

 

 

 

 

 

 

 

 

 

 

 

 

 

 

 

 

 

 

 

 

 

 

 

 

 

 

 

 

 

 

 

 

 

 

 

 

 

 

 

 

 

 

 

 

 

 

 

 

 

 

 

 

 

 

 

 

 

 

 

 

 

 

 

 

 

 

 

 

 

 

 

 

 

 

 

 

 

 

 

 

 

 

 

 

 

 

 

 

 

 

 

 

 

 

 

 

 

 

 

 

 

 

 

 

 

 

 

 

 

 

 

 

 

 

 

 

 

 

 

 

 

 

 

 

 

注 1、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文件等内容,形成说明材料附于表后。

     2、新建制度文件名称及文号可附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