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纸批文禁止了拥有国标和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管材在该省市政工程当中的应用。众多钢筋混凝土管材企业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要求有关部门修正或废止这一批文。
以下是一封由40家辽宁省混凝土排水管生产企业联名反映的信件,全文如下:
《关于修正或废止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74号文件的申诉报告》
各相关部门领导和各大新闻媒体:
我们是辽宁省混凝土排水管生产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在辽宁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于
该文件下发后引起我省水泥制品行业的一片轩然大波,各企业一致认为该文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有悖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利于我省水泥制品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我省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该文件明确规定在市政排水工程中只能使用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研发的钢塑复合螺旋缠绕管的提法,明显是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为企业做广告,并且涉嫌行政垄断行为。
二、该文件有悖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我们查阅了国家、我省和外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经过认真分析和对比后认为,74号文件中对“禁止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材”的提法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也与外省市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
1.2004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在文件中第三部分建材行业中,有关禁止类、限制类中均没有涉及到钢筋混凝土管材制品。
2.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中也没有相关钢筋混凝土管材制品的内容。
3.
4.2008年,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关于发布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的通知》(〔2008〕212号)文件,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中均无对钢筋混凝土管材有任何限制、淘汰生产使用的规定。
5.经查阅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也无此类禁止性规定。如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9)344号》文件提出推广使用柔性接口混凝土排水管,只对某些工程≤
三、该文件的制定和下发过于草率,缺乏对我省钢筋混凝土管材制品行业的调研、听证。
钢筋混凝土管材的生产使用在我国已有60多年的历史,并且大量应用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如南北水调工程、大伙房引水工程等。此外,目前国家和我省对钢筋混凝土管材的生产使用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况且当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主要是柔性接口(承插式柔性接口管,用橡胶圈密封的大口管)根本不存在二次污染问题,对地下水土资源环境没有构成危害。
现在我省成规模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管材制品生产企业有200多家,已形成固定资产30多亿元,年生产能力百亿元以上,从业人员数十万人,涉及建材、冶金、化工、矿山、石油、市政工程、运输及农田水利工程等十几个行业。
该文件的颁布与实施对我省钢筋混凝土管材制品行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并将对其上游产业,如水泥、钢材、沙石等原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下游的使用、施工单位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作为省一级的政府部门,在禁止某种产品的生产使用时,一不搞调研,了解我省的实际情况;二不搞听证会,听取广大水泥制品行业的意见,而是草率、武断地一律“禁止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材”.该文件关乎全省几百家企业、几十万从业人员及十几个相关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并且会形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将对我省未来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草率下文的做法是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
此外,经过我们了解,辽宁远东新型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钢塑复合螺旋缠绕排水管材产品是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没有列入国家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该产品在耐压性、耐久性等方面没有经过实践的验证,对此种产品进行如此推广,值得深思!
综上,我们辽宁省钢筋混凝土管材制品行业的多家企业联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强烈要求修正或废止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74号文件,修正关于“禁止使用钢筋混凝土管材”的提法,请您们重视我们的呼声,帮助解决为盼!
此致
敬礼
沈阳三英市政材料有限公司
沈阳公铁建工程预制构件厂
沈阳市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