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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之三

日期:2010-01-08 0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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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第十七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使用前应先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预均化后再使用。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时,必须检验放射性,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1.企业初次使用时,必须按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2.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3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和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5.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5(外购10);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铁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石膏20天。企业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其最低贮存量。当低于最低贮存量时,管理者代表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给其他单位开采时,应进行能力评定,签定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槭腋涸鸺喽健⒓觳樯鲜龇桨傅氖凳?。

第二十二条  生料

1. 为保证生料质量,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配料过程应及时调控,确保稳定配料;入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出磨生料不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存量,有生料均化库的企业,应保证生料均化库使用正常。入窑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入窑煤粉

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入窑生料配煤要配置计量准确的煤、料流量控制装备和满足均化要求的混合设备。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熟料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要求:

1窑操作员应经培训持证后上岗。

2.入窑风、煤、料的配合应合理,统一操作,确保窑热工制度的稳定,并根据窑况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3.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

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3的规定。

熟料强度检验方法按GBT 21372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进行。

4.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存放,不应直接入磨,应搭配或均化后使用,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对质量差的熟料,化验室应采取多点搭配或分开存放并标识,经检验后按比例搭配使用,同时对出磨水泥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泥粉磨

1.水泥磨喂料设备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熟料、石膏、混合材和水泥助磨剂等入磨物料的配比应有化验室书面通知,操作岗位应按化验室下达的书面通知进行操作,并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3.入磨熟料温度控制在100以下。

4.出磨水泥温度不大于135。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的性能。

第二十六条  出磨水泥

1.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3的规定。

2.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每班应准确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入库管理。

3.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强度等级处理;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入库前需清库。

4.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应用专用库贮存。

5.出磨水泥要保持3天以上的贮存量。

6.出磨水泥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数据经验证可以作为出厂水泥相关指标的确认依据,但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检验数据。检验项目、频次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时,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责任部门警告,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1  试验允许误差表

同一试验室

 

不大于

不同试验室

 

不大于

误差类别

水泥密度

±0.02 g/cm3

±0.02 g/cm3

绝对误差

水泥比表面积

±3.0%

±5.0%

相对误差

水泥45μm筛筛余

筛余≤20.0%的为±1%

筛余>20.0%的为±2%

筛余≤20.0%的为±1.5%

筛余>20.0%的为±2.5%

绝对误差

水泥80μm筛筛余

筛余≤5.0%的为±0.5%

筛余>5.0%的为±1.0%

筛余≤5.0%的为±1.0%

筛余>5.0%的为±1.5%

绝对误差

标准稠度用水量

±3.0%

±5.0%

相对误差

凝结时间

初凝:±15min

终凝:±30min

初凝:±20min

终凝:±45min

绝对误差

抗折强度

±7.0%

±9.0%

相对误差

抗压强度

±5.0%

±7.0%

相对误差

水化热

±12 Jg

±18 J/g

绝对误差

白度

±0.5%

±1.5%

不溶物

±0.10%

±0.10%

水泥烧失量

±0.15%

±0.30%

水泥氯离子

±0.003%

±0.005%

水泥三氧化硫

±0.15%

±0.20%

水泥(熟料)氧化镁

±0.20%

±0.30%

油井水泥稠化时间

±5min

±8min

胶砂流动度

±5mm

±8mm

生料细度

80um±1.0%;200um±0.5%

生料碳酸钙(氧化钙)

±3.0%(±0.25%)

绝对误差

 

生料氧化铁

±0.15%

注:其他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